标准制(修)订程序一般分为立项、起草草案、征求意见、审査、批准、复审和废止七个阶段。
(1)立项
对需要制(修)订的标准进行立项,制定计划、配备资源。
(2)起草草案
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、分析,必要时进行试验、验证,然后起草标准草案。
(3)征求意见
将标准草案发企业内有关部门(必要时发企业外有关单位,如;用户、检验机构等)征求意见,对反馈的意见逐一分析研究,决定取舍后形成标准送审稿。
(4)审查
可采取会议或函件形式审查标准送审稿。审查内容至少包括:
a)符合有关法律法规、强制性标准要求;
b)符合或达到预定的日标和要求;
c)可操作、可验证;
d)与本企业相关标准的协调情况;
e)符合本企业规定的标准编写格式。
(5)批准
审查后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,写标准报批稿,准备报批需呈交的相关文件资料,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批准、发布。
(6)复审
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,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;当外部或企业内部运行条件发生变化时,亦及时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。
复审的结论包括继续有效、修订、废止三种:
a)继续有效:标准内容不件饶收仍能适应当前需要,确认继续有效;
b)修订:标准内容需要改动才能适应当前使用的需求和科学技术的发展,予以修订;
c)废止:标准已完全不适应当前需要,予以废止。
(7)废止
废止的企业标准及时收回,不再执行。